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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后开启征管新模式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4月29日发布的财税[2014]43号,主要明确了在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以11%或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于电信业营改增征管问题陆续有新文件的出台,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发布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6号公告”),明确了电信企业汇总纳税征管问题的具体操作。
  2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批准的三大电信运营商所属企业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分支机构按月预缴税款,按归集汇总的相关数据填列《传递单》并报送税局及总机构
  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纳税
  总机构应当依据《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都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且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除了对电信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说明,26号公告还明确了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及发票开具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关于营改增汇总纳税的纳税征管问题,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于邮政业、铁路运输业与电信业属于国民公共事业,在我国发展集中,因企业特点的差异制订了不同的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三者征收管理上一致的是都由分支机构按月计算预缴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应归集汇总增值税纳税信息并填列传递单;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基于企业特点,除了应税销售额的确认有明确差异之外,三类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亦不一样:
  试点行业有关纳税征收管理的文号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
  邮政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电信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电信业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部署,一方面运营商因纳税人身份的转变需加紧对财税人员培训,以适应营改增后纳税人财税工作的变化;另一方面,为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对营改增试点在其他行业的扩大有重要参考意义。